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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ker 球例(香港译版)第五部分 ---- 赛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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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0 22: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5部分.赛事工作人员(THE OFFICIALS)

1.裁判员(The Referee) (a) 裁判员应 (i) 是唯一可判决公平及不公平的人, (ii) 在条例没有充分地包含的任何情况下,基于公平比赛原则自由地作出判决, (iii) 在这些条例下,对赛事的正确行为负责任 (iv) 如他遇见任何违反这些球例的事件,需作出干涉 (v) 如被要求时,需告诉球员球的频色,及 (vi) 依球员合理的要求,清洁任何球。 (b) 裁判员不应 (i) 回答不是本球例认可的任何问题, (ii) 对球员将会作出犯规击球,作出任何提示, (iii) 给予任何影响赛事的要点之忠告或意见,或不应 (iv) 回答任可有关分数差别的问题。 (c) 如裁判员注意不到任何事件,他可用计分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证据,或要求在最佳观察位置的目击者协助他的判断。

2.计分员(The Marker) 计分员需在计分板上记录准确度数及协助裁判员执行其职务,如有需要计分员还需充当为记录员。

3.记录员(The Recorder) 记录员需保持每一次击球的记录,于适当时演示所发生的犯规,及依要求记录每一个球员或一边的得分。记录员还需要记录连续得分的总数。

4.赛事工作人员的协助(Assistance by Officials) (a) 在击球者的要求下,裁判员或计分员需将任何对击球者在击球时的行动,有所妨碍的灯光设备,移动及保持位置。 (b) 裁判员或计分员,依照有残障的球员的情况,给予必需的协助,这是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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