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赛事工作人员(THE OFFICIALS)
1.裁判员(The Referee)
(a) 裁判员应
(i) 是唯一可判决公平及不公平的人,
(ii) 在条例没有充分地包含的任何情况下,基于公平比赛原则自由地作出判决,
(iii) 在这些条例下,对赛事的正确行为负责任
(iv) 如他遇见任何违反这些球例的事件,需作出干涉
(v) 如被要求时,需告诉球员球的频色,及
(vi) 依球员合理的要求,清洁任何球。
(b) 裁判员不应
(i) 回答不是本球例认可的任何问题,
(ii) 对球员将会作出犯规击球,作出任何提示,
(iii) 给予任何影响赛事的要点之忠告或意见,或不应
(iv) 回答任可有关分数差别的问题。
(c) 如裁判员注意不到任何事件,他可用计分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证据,或要求在最佳观察位置的目击者协助他的判断。
2.计分员(The Marker)
计分员需在计分板上记录准确度数及协助裁判员执行其职务,如有需要计分员还需充当为记录员。
3.记录员(The Recorder)
记录员需保持每一次击球的记录,于适当时演示所发生的犯规,及依要求记录每一个球员或一边的得分。记录员还需要记录连续得分的总数。
4.赛事工作人员的协助(Assistance by Officials)
(a) 在击球者的要求下,裁判员或计分员需将任何对击球者在击球时的行动,有所妨碍的灯光设备,移动及保持位置。
(b) 裁判员或计分员,依照有残障的球员的情况,给予必需的协助,这是可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