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球员(THE PLAYERS)
1.浪费时间(Time Wasting)
如果裁判员应为,球员在一次击球或选择击球时,用上不正常的长久时间,裁判员需给予警告,他这样做可能令该球局的胜方判给对手。
2.不公平行为(Unfair Conduct)
当球员拒绝继续球局,或者固执地或坚持地反对裁判员的见解不公平,包括在之前球例第1条提及的浪费时间,球员会被判为该局的负方,同时裁判员给予球员警告,如果此等行为继续就会将整个对赛的胜利判给对手。
3.处罚(Penalty)
(a) 如球局因此部分的条例而丧失,犯规者应
(i) 输掉球局,及
(ii) 丧失所有已得度数,而对手将得到台上所有剩余的相等度数,每个红球计算为八度及,任何不正确地离桌的颜色球会当作放回置球点上计算。
(b) 如比赛因此部分的条例而丧失,犯规者应
(i) 输掉球局并依照(a)所述处理,及
(ii) 加上,如赛事以局数作胜负判决,输掉余下所需但未作赛的球局,或
(iii) 加上,输掉余下所有比赛,如赛事实施度数累积,每个球局将计算为147度。
4.非击球者(Non-striker)
当击球者在进行中,非击球者需被免在击球者的视线范围内站立或移动,他应坐或站立于与球桌有合理距离的地方。
5.缺席(Absence)
万一某非击球者需要离开比赛房间,他可委派一名代表替自己看守利益及在有需要时指出犯规事件,但在他离开前必需让裁判员知道这个委派决定。
6.弃权(Conceding)
(a) 球手只可在击球者身份时提出弃权,对手有权接受或反对其弃权,如对手选择继续,该弃权便成无效。
(b) 当赛事实施度数累积,而球局遇上弃权事件,在桌上余下的任何球之度数,将加到另一方的分数之上,在此情况,每个红球计算为八度及,任何不正确地离桌的颜色球会当作放回置球点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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