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比赛规则(THE GAME)
11.犯规(Fouls)
如有球手犯规,球证应立即叫出「犯规」。
(a) 如击球手仍未作出击球,他的一轮立刻完结。球证应宣布罚分。
(b) 如巳作出击球,球证将等待该击球完成然后宣布罚分。
(c) 如有发生犯规但球证无宣判而非击球手亦无在下一轮击球前指出,该犯规将不作理会。
(d) 任何未有被正确重置的颜色球应保持其所在位置,但如该球入袋或离开桌面范围则应重新正确地重置。
(e) 在犯规出现前所得的分数均为有效。 唯击球手不会在被判犯规的那一次击球所击进的球获得加分。
(f) 下一轮击球应在白球所停下的位置继续。如白球入袋或离开桌面范围,则应按未生效状态发球。
(g) 假如在同一次击球中做成多过一个犯规,应照其中罚分最高之一个处理。
(h) 做成犯规的球手:
(i) 按本球例以下第12条被罚分,并且
(ii) 如在下一位球手要求下重打。
12.罚分(Penalties)
除以下(a) 至(d) 段所述之情况而应判罚较高分数外,所有犯规均会被罚四分。罚分准则如下:
(a) 以下情形将判罚应击球之分值
(i) 打击白球超过一次
(ii) 于双脚离地时击球
(iii) 未依轮候次序击球
(iv) 违反未生效球发球规则,包括开球
(v) 白球无击中任何目标球
(vi) 白球入袋
(vii) 利用自由球的点名球造成阻碍球
(viii) 跳球
(ix) 使用不合规格的球竿
(x) 在违反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7条(e)的情形下跟队友商议。
(b) 以下情形将被判罚应击球或有关的球中较高分值者:
(i) 在球未完全停止前击球
(ii) 在球证未完成重置前击球
(iii) 导致非应击球入袋
(iv) 白球首先撞击非应击球
(v) 造成推击动作
(vi) 并非用球竿端打击白球而是碰触到生效球
(vii) 造成球离开球桌范围
(c) 如同时撞击两个球,应被判罚应击球或有关的球中较高分值者。 除非该两个球均是红球或其中一个为自由点名球而另一个为应击球。
(d) 以下情形将被判罚七分:
(i) 利用巳被击进袋中或巳离开球桌范围而无需重置的球作任何用途。
(ii) 利用任何对象量度空间或距离
(iii) 在同一轮击球中,于击入红球或自由球后继续打击红球
(iv) 于比赛正式开始后用白球以外的任何球作打击
(v) 未有应球证要求指明那一个是应击球
(vi) 击进红球或被点名为红球的自球后而又未指明将打击那一个颜色球前犯规
13.重打(Play again)
球手一旦作出要求对手重打的决定后将不能撤回。被要求重打之一方有权:
(a) 改变以下的决定:
(i)打击那一个球
(ii)打击那一个应击球
(b)击进任何应击球而得分
14.犯规及失误(Foul and a Miss)
击球手应尽能力击中应击球。如球证认为球手有违反此规则,将宣判「犯规及失误」,除非当时桌上祇剩下黑球或情况为应击球不可能被击中。后者之情形需得到球证认同,认为球手巳向适当方向以足够力度直接或间接意图击中应击球但最终误中障碍球。
(a) 球证宣判「犯规及失误」后,下一位球手可以选择要求违例者于白球停下之位置或白球原先之位置重打。在后者的情况下,应击球应与上一次击球的选择一样,亦即是:
(i) 如应击球为红球,所有红球均是应击球
(ii) 在巳没有红球在桌上时,应击之颜色球
(iii) 击球手于击进红球后所选择为应击球的颜色球
(b) 如击球手在击球时,未有击中一个没有障碍而可供直线击中的应击球,或可成为应击球的球的任何部份,球证将宣判「犯规及失误」。除非当任何一方球手在击球前需要以阻碍球得分方能取胜或球证认为该失误并非有意做成。
(c) 在球证根据以上(b)段情况宣判失误后,如白球与应击球之间的直线上无任何障碍而可供击中应击球的中心,亦即全个球 (在红球的情况下应理解为任何没有被颜色球遮挡红球的整个直径) ,则:
(i) 如再次未能于同样位置击中应击球,将再被判罚「犯规及失误」而不会理会当时双方的分数距离。
(ii) 如又再次被要求从同样位置继续击球,球证应警告违例者第三次之失误将引致对手被判胜出该局。
(d) 当根据本条例将白球放回原位后,如桌上有可供直线击中的应击球或可成为应击球的球之任何部份,但击球手于未作出击球前犯规,将不会被判失误。此情况应按适当的罚分处理并且:
(i) 下一位球手可以在白球停下之位置自己击球或要求违例者重打
(ii) 下一位球手可以要求球证将全部球放回原位并要求违例者重打
(iii) 如以上所述的失误情况连续出现,对球手巳发出有关将引致对手被判胜出该局之警告仍然有效。
(e) 所有其它之失误将根据球证之裁决作准。
(f) 如于失误后而下一位球手要求将白球放回原位,其它被移动过的目标应保持其所在位置,除非球证认为违例者可因此得益。在后者的情况下,球证可按自己判决将所有或其中任何被移动过的球放回原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当地被击进袋或离开桌面范围之颜色球将被适当地重置或放回原位。
(g) 当失误后而将任何球放回原位后,球证应征询违例者及下一位球手是否同意有关球的位置,但最终应以球证决定为准。
(h) 当征询时如有任何球手碰触到布任何有效球,将被当作击球手般接受罚分,而球手仍按照原定次序进行比赛。如有需要,球证应将碰触到的球放回原位,即使该球曾被拾起。
(i) 如球手有意要求对手从球的原有位置重打,他可以询问球证是否意图将白球以外的其它球均放回原位,而球证应说明其意图。
15.被击球手以外之人仕移动的球(Ball Moved by Other than Striker)
不论静止或移动中的球如被击球手以外之人仕干扰,球证将根据自己的裁决将球重新放置于原有位置或球将会停下的位置。无人会被罚分。
(a) 此规例应包括假如击球手被他的队友以外之其它人或事件引致该击球手移动到球的情形。
(b) 所有因球证造成对球的干扰,不会有球手被罚分。
16.死局(Stalemate)
如球证认为该局比赛为死局或将会成为死局,他会让球手选择是否立刻重新开始该局。如有任何球手反对,球证应容许比赛继续但应定明该局形势需于一特定期间内改变,一般情况下为每位球手的三次击球之后但以球证之决定为准。如球的形势在特定期间内基本上仍无改变,球证应取消所有得分,并如开局般重新摆放所有球,并且:
(i) 应由同一球手再开始发球,
(ii) 维持同样的轮换次序
17.四人桌球(Four-handed Snooker)
(a) 在四人比赛中,每一方应交替开球而球手击球之次序应于每局开始时决定。一经决定后,整局比赛需依该次序进行。
(b) 球手可于每局开始时更改球手击球次序。
(c) 如有球手犯规而被要求重打,应由造成该犯规之球手重打。即使该犯规是因击球次序错误而造成,比赛仍应按原有之击球次序进行。犯规者的队友有可能因此而失去一次击球机会。
(d) 如一局完结时双方分数相等,应按本球例第三部份第4条处理。如有需要重置黑球,首先击球的一方有权决定由那一位球手击球。以后的击球应依该局原本之次序进行。
(e) 队友间可以于局中商议,但不能于:
(i) 当其中一个为击球手而巳在球桌旁,或者
(ii) 当击球手巳开始该轮打击之第一次击球直至该轮打击完结为止。
18.使用辅助器材(Use of Ancillary Equipment)
放置和移走任何可供于球桌使用的器材应为击球手的责任。
(a) 击球手应负责他用于桌上的器材包括但不祇限于架桥竿(rests)及延长竿(extensions),不论该等器材是他拥有或借来(除非从球证处借来)。使用该等器材所引致之任何犯规将被判罚分。
(b) 一般附设于球桌而由其它人仕包括球证所提供的辅助器材之可靠性不应由击球手负责。如证实该等器材因损坏而引致击球手碰触到球,将不会被判犯规。如有必要,球证将按第15条规例将球放回原位。击球手如在连续得分,则仍可继续而不会被罚分。
19.理解(Interpretation)
(a) 在本全部球例中,牵涉男性之字眼同样适用于女性。
(b) 本球例所述之情况对于伤健人仕应作出适当的调整,尤以以下的规则为例:
(i) 第三部份第12条(a)(ii)不适用于乘坐轮椅的球手,
(ii) 球手如不能分辨球之颜色,例如红色和绿色,可以询问球证并应被告知。
(c) 在一般非正式比赛而没有球证在场时,对手应担任球证并根据本球例作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