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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oker 球例(香港译版)第三部分 ---- 比赛规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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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22: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3部分.比赛规则(THE GAME)

1.简介(Description) 桌球可由两名至多名球手以单独或队际形式对垒。以下为对赛规则简述: (a) 球手共享一个白球而桌上应有十五个红球及六个颜色球共二十一个目标球。颜色球之分数分别为: 黄球2分,绿球3分,咖啡球4分,蓝球5分,粉红球6分及黑球7分。 (b) 得分方法为交替击进红球及颜色球,直至桌上没有剩余红球后,按颜色球分数由低至高顺序击进。 (c) 所得之分数将加至该球手之总分内。 (d) 因犯规引致之罚分将加至对手之总分内。 (e) 得分之另一个方法为于任何时间将白球停留于一个非应击球后面(ball not on)以作阻碍而令对方造成犯规。以阻碍球而希望得分之方法,于一方落后分数大于桌上可得分数时尤为重要。 (f) 每局(Frame)之胜负判决于当其中一方: (i) 得到最高分数 (ii) 弃权,或 (iii) 根据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4条(c) 或第四部份第2条而被判获胜。 (g) 每场比赛(Game)之胜负判决于当其中一方: (i) 胜出最多或所需之局数 (ii) 于累积分数规则下获得最高分数,或 (iii) 根据本球例第四部份第2条而被判获胜。 (h) 赛事(Match)之得胜者为胜出最多对赛或于累积分数规则下获得最高累积分数者。

2.球的位置(Position of Balls) (a) 每局开始时,白球处于非生效状态(In-hand)。目标球则按以下位置摆放: (i) 所有红球形成一紧密之等边三角形。 该三角形之顶端应放于球桌的中心在线及粉红球置球点(Pyramid Spot)以上,尽可能接近而不触及粉红球。 三角形之底部应平衡于顶咕o臣(Top cushion)。 (ii) 黄球于发球区 ("D") 区之右角。 (iii) 绿球于发球区 ("D") 区之左角。 (iv) 咖啡球于发球区直线(Baulk-line)上正中点。 (v) 蓝球于球桌之正中心(Center Spot)。 (vi) 粉红球于置球点。 (vii) 黑球于置球点。 (b) 当每局开始后,击球手有权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清洁有效球(Ball in play),该清洁程序祇能由球证执行并且: (i) 如该球并非在置球点上,则必需在拾起作清洁前以适当器材定位 (ii) 由清洁程序开始进行直至球被重新放回原位为止,用以定位之器材应被视为具有与被清洁中的球之同等分值。如有非击球手对该器材作出碰触或干扰,将被当作击球手般被判罚分,而球手仍按照原定击球次序进行比赛。如有需要,即使定位器材或清洁中的球曾被拾起,球证亦应根据自己的判决将其放回原位。

3.比赛形式(Mode of Play) 击球次序(Order of play)可用抽签形式或由双方球手协议决定。 (a) 除球手犯规而被下一球手要求重打(play again)外,球员击球次序在同一局内不得变更。 (b) 在同一场比赛中,每局开球必需由双方球手交替进行。 (c) 先发的球手由未生效状态,至将白球放于球桌上及至用球竿端(Tip of the cue)接触白球,视为一局正式开始,包括: (i) 当巳将球击出,或 (ii) 当瞄准白球时 (d) 为确保每一击球动作的公平,球手不可触犯以下第12条有关罚分之条例。 (e) 在所有红球离开桌面前,每轮第一击之应击球为红球。红球及被点名(Nominated)为红球的自由球(Free ball)均按红球分值计算;在同一击内击进均会获加分。 (f) (i) 如击进红球或被点名为红球的自由球,同一球手继续击球而下一个应击球应为颜色球。球手可自由选择,如击进则按该颜色球加分。颜色球将被重置于置球点。 (ii) 得分(break)可一直廷续,方法为交替地打入红球及颜色球,直至最后一个红球被打入而再打入一个颜色球。 (iii) 然后颜色球将成为应击球而应按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条(a)所述之分值,由低至高顺次序打击。 (g) 红球不论被击进袋或被击出球桌范围均不会被重新放回桌上,即使球手从此犯规上得益亦作同样处理。例外情况将根据本球例第三部份第2条(b)(ii) ,第9条,第14条(f) ,第14条(h) 及 第15条作判决。 (h) 如击球手未能得分或犯规,则轮到下一位球手于白球所停留位置击球;如白球巳进袋或巳离开球桌,则按未生效状态规则发球。

4.局,比赛或赛事之结束(End of Frame, Game or Match) (a) 当球桌上只剩黑球,而其中一方得分或犯规,该局正式结束;除非: (i) 该局双方分数相等,而且 (ii) 该比赛不计算总累积分数 (b) 假如情况符合以上(a)条例所述,则应: (i) 重新将黑球放回置球点, (ii) 抽签决定击球次序, (iii) 球手按未生效状态规则发球, (iv) 当其中一方得分或犯规,该局正式结束 (c) 如赛事以累积分数决定胜负而双方累积分数于最后一局结束后相等,该局的球手需按照以上(b) 条例重置黑球继续作赛。

5.未生效状态之发球规则(Playing from In-hand) 由未生效状态开始发球,白球必需放置于开球区 (D区) 的在线或线内。击球方向则无限制。 (a) 如球证被询问白球是否巳放于合法位置,球证将说明之。(即不是放于开球区线外) (b) 如于摆放白球时球竿端触及白球,而球证认为球手并非意图进行击球,则仍会被视为未生效状态。

6.同时击中两个目标球(Hitting Two Balls Simultaneously) 球手不可同时直接击中两个目标球,除非该两个目标球为红球或者其中一个是自由球而另一个是应击球。

7.颜色球的重置(Spotting Colours) 任何颜色球一旦被击进袋或者被打击至离开桌面,应在作出下一次打击前将球重置于置球点,直至最后根据本球例第三部份第3条(f) 所述之规则击进为止。 (a) 如球证犯错未有将球正确地重置,错误不应由球员承担。 (b) 如球赛巳进行至本球例第三部份第3条(f)(iii) 所述,即按颜色球分值由低至高顺序打入之阶段而发现有颜色球被错误放置,应立即将该颜色球移离桌面,然后在无任何罚分的情况下继续余下比赛。 (c) 如有一个或多个球未有正确地放置而被打击,均当作该球先前巳被正确地放置而继续余下比赛。如有颜色球因错误而未有重置,则应重置及按以下情况处理: (i) 如未有重置是因疏忽而引致,则无任何罚分, (ii) 如击球手于球证未完成重置程序前击球,将被罚分。 (d) 如需重置的颜色球之置球点被占据,应将该球放置于最高分数而又可放的置球点。 (e) 如需重置多过一个颜色球而那些置球点均被占据,应先处理最高分值者。 (f) 如所有置球点均被占据,应将颜色球放于其原本之置球点与顶咕o臣之间而将球尽可能靠近原本之置球点。 (g) 在粉红球及黑球的场合,如所有置球点均被占据而原本之置球点与顶咕o臣之间无空位可放,应将颜色球放于原本之置球点以下(靠近底咕o臣一方) ,及应确定球被放于球桌的垂直中在线并且尽可能靠近原本之置球点。 (h) 在任何情况下,被重置后的颜色球不可接触到其它球。 (i) 重置颜色球时应审慎地用手放置于本球例所述之位置。

8.接触球(Touching Ball) (a) 如白球静止后与其它应击球接触着,球证应叫出「接触球」并指明那一个应击球被接触。 (b) 当球证叫出接触球后,击球手应向其它方向打击而不能令被接触的球移动,否则会被判为推击(push stroke)。 (c) 假设击球手没有令被接触的球移动,而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情况则不会被罚分: (i) 该接触球为应击球, (ii) 该接触球可以成为应击球而球手当时有宣称其为应击球,或 (iii) 该接触球可以成为应击球而球手宣称他将打击桌上另一个应击球。 (d) 如果白球静止后接触着或几乎接触着一个非应击球,球手有权询问其是否为接触球。球证将回答「是」或「否」。球手应在不移动该接触球的情况下首先击中应击球。 (e) 如果白球静止后同时接触着一个应击球和一个非应击球,球证祇会指示该球被应击球接触着。球手有权询问该白球是否同时接触着非应击球而球证有责任告知。 (f) 如在打击时被接触的球有移动,而球证认为移动并非由击球手所引致,球证不会宣判犯规。 (g) 如果一个静止的目标球,经球证验证为非与白球接触,但在稍后时间而未作出击球前发现与白球有接触,球证应根据自己的判决将该目标球放回原来位置。

9.在袋边缘的球(Ball on Edge of Pocket) (a) 如果袋边的球没有被其它球撞击而跌进袋,及并非击球过程的一部份,球应被重新放回原来位置。原有所获得的分数亦应计算。 (b) 如当时正进行击球动作而在袋边的球应会被击中,却在被击中前自行跌入袋中: (i) 在没有犯规的情形下,牵涉入该击球动作的所有球应被放回原位,同一球手可照原定的打法重打或按自己意愿选择其它打法 (ii) 如有犯规,则按认可的条例对球手作出罚分,而牵涉入该击球动作的所有球应被放回原位。下一位击球手按惯常对手犯规后的程序继续比赛。 (c) 如一个球在袋边缘停留片刻然后跌入袋中,应按正常入袋程序处理而不需放回原位。

10.犯规后发生的阻碍球(Snookered After a Foul) 在犯规后,如白球被非应击球阻碍,球证应叫出「自由球」。详见第二部份第16条。 (a) 如下一位球手选择由自己打击: (i) 他可点名任何一个球为应击球,而且, (ii) 被点名的球将被视为具有原本之应击球的同等分值。唯当点名球被打入后,应重置于置球点。 (b) 如白球发生以下其中一个情况均作犯规论: (i) 未有首先击中点名球或未有同时击中点名球及应击球,或 (ii) 所有红球或应击球被点名球阻碍,除非当时桌上祇剩下粉红球及黑球。 (c) 如自由球被击进,该球应被重置而可获得原本之应击球的分数。 (d) 如白球先击中点名球或同时击中点名球及应击球而令应击球入袋,可获得该应击球的分数而该应击球将无须重置。 (e) 如点名球及应击球均被打入,将祇能获得应击球的分数,除非当应击球为红球时,则会获得每一个入袋球的分数。点名球需放回置球点而应击球则不需放回。 (f) 如击球手要求犯规者重打,自由球之判决将变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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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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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08: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thank you for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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