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garyng_147</i>在2009-11-3 3:20:27的发言:</b><br/><p>別再拉開話題了.</p><p>當然我們根本不認識,杆是寄再香港那"四哥"那裡的,他作我們交換杆的中間人,然後才發現問題的,明白了嗎?p當時也不知道球杆出問題,寄來時仍是沒皮頭的,這點我可以肯定.</p><p>別再發揮你的幻想能力了,要不找四哥也來證實一下?整件事的先後都是有次序,有證有據的,我們不像閣下憑空想像一個故事出來,更不用編,因為說的都是事實</p></div><p>就如你所说,首先,你们当时不认识,这小子要跟你换杆,你又知道这小子是不是存心的呢?让四哥做中间人鉴定,如果四哥也没看出来呢?那不就又被坑进一个人吗?假设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那这小子是不是人品有问题呢?<br/>JA与P在一个城市里,P都找不到他。更何况你们在香港,P在上海,如果出了事P也人间蒸发了,到时呵呵呵呵。。。。<br/>GARYNG_147,你也省一省吧,别在这里叽叽歪歪了,我踩着你的尾巴了?<br/>至少,到目前,我说的基本上都是摆事实,讲证据,全部是引用了你们的原贴。而你们呢?没有一个拿出证据来的。哦,你说四哥鉴定,那就四哥鉴定了?四哥说鉴定了,就一定鉴定了?打官司,上法院,法院也是以采信书面证据为主的呀,而不是几个人的口头证词的呀。<br/>你不觉得你们说得很苍白吗?想跟我辩论,先去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吧。</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3 11:37:26编辑过] |